王X,郭X诉通辽市XX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委托,现就本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通辽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被拆迁的房屋为原告所有,却仍与第三人赵X串通损害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原告虽然与赵XX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但所有权并没有经登记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被告开发的房屋在明知所有权人为原告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而将原告所有的房屋拆迁并开发,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房屋拆除开发并已建筑为商品楼,侵权行为导致房屋不可能归还及恢复原状,按被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约定原告已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如果能够调解解决,原告方愿意接受其在安置补偿合同中约定给予的财产回迁,但如果被告不接受调解,那么原告方要求被告按照财产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数额给予赔偿.
三,第三人赵X,赵XX无权主权本案争议权利
首先,本案原告作为所有权人提起的是侵权诉讼,赵XX虽然与原告曾经签订过买卖合同,但已经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再次,房屋以登记来确认所有权人,本案争议的房屋一直登记在原告名下没有变更,按照物权法规定,只有原告为适格的所有权人,因此,第三 赵X,赵XX无权主张权利,对原告有什么诉请也应当是另行提起诉讼,而不是在本案侵权之诉中解决的问题.
四,第三人XX县XX局无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
XX县XX局与原告签订綜尾厂整体转让合同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并且,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已经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原告名下,只有原告才为争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与使用人,原告诉讼第三人赵X,赵XX时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即,因本案争议土地为原告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通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转让的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土地使用权仍应为原告所有.
此代理意见,请法院在合议及判决时给予考虑并予以采纳.
原告代理人:李书华律师
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