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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采纳与举证责任分配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8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采纳与举证责任分配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8  关键词:新的证据  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
1、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通知中认为,在行政程序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一般不予采纳,且不予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2、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书中采信了某公司提供的旨在证明涉案作品权属的互联网下载图片等证据,根据该下载图片上的署名,结合重庆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事实等具体情况认定下载图片的署名人为作者;并以重庆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为由,推定涉案作品在重庆某公司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即认定了重庆某公司已实际接触涉案作品的事实。
3、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中强调了被诉侵权人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条件,并在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诉侵权药品制备方法的相关技术内容应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化学理论基本知识、专利说明书和杂志发表论文披露的技术内容、被诉侵权人补充的确证实验的结论等证据,认定鉴定结论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内容的推定具有实时基础,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李旭律师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续卷 主编刘德权,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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