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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李庆律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盗窃金额做了新的规定,将河北省盗窃罪定罪数额的起刑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000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刑法》对“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不同档次情节的处罚作出了相应规定。司法解释有细化,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规定为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规定为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为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并且授权各省、直辖市等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窃犯罪数额的具体标准。
     《规定》将盗窃罪三个档次的数额起点认定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1.5万元和6万元。根据《规定》,虽然盗窃数额符合“数额较大”1000元的认定标准,但不满1500元,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或者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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