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并施行。相对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主要体现出六大亮点。
1、扩大了适用范围
《规定》增加了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这其中,包括了女农民工。
2、延长了产假假期
《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将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14周),并适用于所有生育女职工;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准,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规定》予以明确。由于实务中,晚育女职工还享受晚育奖励假,具体由地方政府规定。比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3、细化了生育津贴的支付渠道
《规定》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职场“性骚扰”
《规定》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这是我国劳动法领域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使女职工因工作遭受性骚扰。但是,如何界定职场性骚扰,以及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5、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纳入其中,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提高了立法层次。另外,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扩大了对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劳动范围;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既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又有利于促进女职工的就业。
6、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
《规定》依据机构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钱剑娥律师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