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广告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时限等;
(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预设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续期设置的,还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限及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变更设置事项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户外广告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验收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