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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信托中信托公司(受托人)的账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2-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受托人来说,信托财产不是其固有财产,不能计入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而应作为其信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中的项目予以披露。

  为了方便融资租赁合同的管理,简化账务处理程序,可以考虑以下会计处理方法:在其信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中设两个账户:一是“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一是“融资租赁信托资金运作账户”。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公司时,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资金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管理,借记“银行存款”,同时贷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在受托人根据承租人要求购买标的物并支付相应款项后,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运作账户”。

  受托人可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对租金的收取进行核算。设立“应代XXX委托人收租赁款”和“应付XXX委托人租赁款”账户。这两个账户相互冲抵,即,在确认租金及承租人的其它应付款时,借记前者,等额贷记后者;在实收承租人的任何付款时,无论其是否按时和足额,均贷记前者,等额借记后者。

  受托人在实收承租人的任何付款时,还要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运作账户”,贷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信托收益”。在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和收益(租金)时,同时收取信托报酬。则借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同时贷记“信托报酬”。

  信托期满时,信托财产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的方式归属委托人。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可能体现为资金(信托期间收取的租金)和租赁债权两部分。对于租赁债权部分,由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转移协议》。

  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则其职责终止,信托财产也将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时,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的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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