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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损伤自负”属无效免责条款
发布日期:2012-07-06    作者:110网律师
     网友王先生:我与某汽车维修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伤害,一切后果自负。不久前,我对小卡车固定油泵进行电焊操作时,不料电焊飞溅出来的火花引爆了还存有少部分油料的卡车油罐,我被炸伤。事后,我要求某汽车维修部申报工伤,维修部说我是违章操作致伤,按劳动合同约定只能自己承担后果。请问,劳动合同中的这条约定是否有效?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某汽车维修部与你约定的这一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救治,并按规定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您的案情叙述,你与某汽车维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免责条款部分属无效协议,某汽车维修部应当为你申报工伤,或者由你自己主动申报。如果某汽车维修部未参加工伤保险,也应由某汽车维修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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