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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7-05    作者:乔军翔律师

2011年5月,我承办了一起帮工人刘X在帮工活动中,因交通事故致案外人杨X受到伤害,在该起事故中,刘X负主要责任,法院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判决由刘X赔偿案外人杨X各项损失6.8万元。此后,帮工人刘X为原告,将被帮工人王X作为被告,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帮工人王X赔偿其支付的致伤案外人杨X赔偿款6.8万元。我作为帮工人刘X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次诉讼活动。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刘X的诉讼请求。现附代理词要点。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10年8月28日,被告在自家给孙子做满月,中午14时左右吃毕午饭后,被告让原告给其帮忙,指派原告驾驶自有的无牌照正三轮车与案外人杨X同去归还借别人家做饭铁锅,当天中午14时50分许,原告驾驶,案外人杨X乘坐的无牌照正三轮车沿东壕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底县路东壕村路口时,与沿底县路由西向东张X驾驶的陕C85237小客车相碰撞,致杨X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代理人认为:原告为被告的无偿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为被帮工人,原告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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