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部关于同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7月11日)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你所司鉴所发请〔1999〕第13号文收悉。
经我部研究并与国家计委价格监督司协商,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原则同意你所司法鉴定收费暂行标准(试行)。
考虑到目前你所执行的收费标准是前几年制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允许你所在毒化、物证、病理、临床等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上,可以随着上海市经济增长及物价上涨幅度逐年有所调整。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出台后,你所亦可参照实行。
司法鉴定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收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构筑司法公正的环节之一,请你所严格自律,认真执行收费标准。
请你所接此批复后即与上海市物价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其同意和支持,以便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