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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打物业管理员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2-07-04    作者:110网律师

乔某因不服物业管理人员程某管理,与程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致程某眼部轻伤。近日,乔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26日早上8点,在延庆县八达岭镇某村物业楼门外,乔某不服该村物业管理人员程某的管理,与其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乔某用拳头将程某左眼部打伤,致其左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后经调解,被告人乔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4万,双方约定不得因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乔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程某的经济损失,酌予从轻处罚。最终,延庆法院依法作出对乔某宣告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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