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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诉长沙某实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一九九七年,经报省计委批准,湖南XX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下称附一院)计划利用自筹资金,修建一栋层高20建筑面积23650平米的培训大楼。大楼于同年七月二十一日动工,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大楼主体工程封顶竣工,前期投资约3500余万元。在自筹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使大楼建设能顺利进行,以便尽早竣工投入使用,附一院决定引进和利用外来资金完成大楼后期的安装装修工程,二OO二年六月八日,附一院与长沙XX公司(下称XX公司)签订《托管湖南XX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培训楼合同》(下称托管合同),合同约定由XX公司投资4000万元,按三星级宾馆标准完成大楼内装修的策划及水电、电梯、空调、消防等基础设施和设备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大楼竣工验收后,由XX公司托管经营十六年,托管经营期间,按基数150万元/年的标准交纳托管费,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合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由于托管合同有关条款界定不明,为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一院与XX公司又修订了原托管合同部分内容,签订了《补充协议》。

  在履行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过程中,由于XX公司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大楼装修投资严重不足,肆意拖欠托管费用,擅自更改大楼设计,装修不符合同规定标准,拒绝履行大楼建筑施工资料移交和验收义务,不予承担投资及报建税、费,严重损害附一院的合同利益,致使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破裂,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酿成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及风险:   一、XX公司在履行托管合同义务过程中,主要存在大楼装修投资严重不足,肆意拖欠托管费用,擅自更改大楼设计,装修不符合同规定标准,拒绝履行大楼建筑施工资料移交和验收义务,不予承担投资及报建税、费等违约行为,如一揽子起诉XX公司所有违约行为,就此追究其全部违约责任,从法律诉讼角度考虑,这就必须首先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附一院与XX公司签订的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名义上是托管,实质上是变相融资,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定性为“联营保底”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附一院应退还XX公司全部投资4000万元(需经审计确定),XX公司退出托管,大楼交由附一院所有,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将被法院依法收缴,有关税费由附一院承担。如此一来,案件结果与附一院预期相距过大,将不利于附一院权益的维护。

  二、鉴于XX公司的违约是对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多项合同义务的违约,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通过对合同法律关系的梳理,可就XX公司的单项合同义务的违约区分为:(一)拖欠托管费;(二)擅自更改大楼设计;(三)拒不承担投资及报建税、费;(四)拒不移交大楼建筑施工资料;(五)拒不办理大楼工程竣工验收;(六)装修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逾两年期仍未通过三星级宾馆评定;(七)大楼装修投资严重不足。其中,拖欠托管费虽有合同规定和事实依据,但因属违法条款而无效;擅自更改大楼设计合同规定明确,事实依据充分确凿,对该违约行为依法只能根据合同规定请求按设计要求恢复改造;拒不承担投资及报建税、费,因合同规定不明,双方存有岐义,如就此追究违约责任,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拒不移交大楼建筑资料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合同约定明确,事实依据充分确凿,合乎法律规定,如以此追究XX公司违约责任,必能受到法律保护;装修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逾两年期仍未通过三星级宾馆评定,该条款合同约定明确,事实依据充分确凿,但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无偿收回大楼,这不符法律公平原则,只能部分受到法律保护;大楼装修投资严重不足,对此合同明确约定投资为4000万元,目前对XX公司装修投资估算约为2000余万元,因未经审计及评估,尚无充分确凿的事实依据,原合同对XX公司投资不足的违约行为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暂时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三、附一院如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培训楼合同争议,能得到法律支持的诉讼请求有:(一)恢复被更改的大楼设计;(二)移交大楼建筑施工资料及办理大楼竣工验收;(三)因大楼装修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在支付XX公司部分大楼装修投资(经审计评估确定)后收回大楼经营权;(四)因原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属“联营保底”合同,请求依法确定合同无效,在返还XX公司装修投资(经审计评估确定)后收回大楼经营权。其余如请求XX公司支付被拖欠的托管费及违约金、请求XX公司承担大楼装修投资及报建等相关税费等均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附一院须充分考虑因大楼经营权收回所带来的大楼装修投资返还、大楼接管经营后的投资和经营压力等巨大风险,同时还须考虑数百万元的托管费和税费损失的风险。当然,在承担风险的同时,附一院通过诉讼能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顺利接管培训大楼经营权,及时取得大楼建筑施工资料办理竣工验收,进而合法取得大楼产权,恢复大楼被更改的设计,获得XX公司因拖延大楼竣工验收的违约赔偿350余万元。

  解决方法及实施步骤: 一、协商调解:附一院委托并授权律师,与XX公司就以下事宜进行协商:   1、原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修改为租赁合同;

  2、XX公司结清拖欠的托管费;

  3、协商确定合同双方对大楼装修投资有关税收和报建费、更改设计费的分担;

  4、XX公司恢复被更改的大楼装修设计;

  5、XX公司向附一院移交大楼建筑施工资料及办理竣工验收;

  6、协商确定大楼装修工程审计评估事宜,签订大楼装修工程审计评估备忘录;

  7、经审计评估确定大楼装修工程投资不足后,协商确定减短托管期事宜。

  鉴于目前争议双方分岐较大,又业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效,能否在继续协商调解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尚待尝试。

  二、诉讼:附一院委托并授权律师,就XX公司违约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原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法律定性上的致命缺陷,极易给附一院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又由于XX公司的违约,在法律诉的请求上具有可分解性,通过对诉的分解,可规避附一院的部分法律风险,所以,律师建议采取分步诉讼方式,诉点及面,步步进逼,最终让XX公司放弃强硬立场,协商解决托管合同争议,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1、诉讼准备:主要工作是收集和调查补充证据。根据XX公司的违约事实,必须在现有附一院提交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取有关**公司大楼装修投资额(含工程欠款额)、擅自更改大楼设计及更改设计对大楼质量的损害、装修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等方面的违约证据,主要包括大楼的装修设计合同及有关设计费支付凭据,水、电、电梯、消防设备和设施购买、安装、施工合同及费用支付凭据,其他有关大楼装修投资的合同及费用支付凭据,更改大楼设计的图片资料、大楼损害情况资料和专家鉴定,大楼的现有设备、设施资料等证据。对大楼装修投资额方面证据的调查收集,在律师配合下由附一院通过委托评估及调查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等方式取得,擅自更改大楼设计及更改设计对大楼质量的损害、装修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等方面证据的调查收集,由附一院通过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和自行收集更改大楼设计资料等方式取得。

  2.诉讼实施:主要采取分步诉讼方式实施。

  第一步:起诉XX公司拒不移交建筑施工资料及拖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追究XX公司拖延验收违约金350余万元。目的在于顺利取得大楼建筑施工资料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进而办理大楼房屋产权,争取诉讼主动权,为下一步行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同时追究XX公司350余万元违约金,给**公司造成诉讼压力,看能否迫使**公司主动寻求协商处理。

  第二步:第一步诉讼目的达到后,附一院立即着手委托有关工程审计评估机构,开展对大楼装修工程投资情况的审计评估,彻底掌握大楼装修投资真实情况,取得有力证据。目的在于评估和量化下步诉讼行动的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审计评估给XX公司施加压力,进一步逼迫XX公司主动寻求协商处理。

  第三步:如XX公司在附一院采取上述行动后,仍拒不寻求协商处理,合同双方必将处于强硬对立的僵持状态,给托管合同的继续履行带来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势必直接妨碍附一院所有预期合同利益的取得,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为有效防止这种不利局面对附一院后期发展的严重影响,杜绝附一院日后长远利益的严重受损,宜当机立断采取第三步诉讼行动,以原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收回大楼经营权。如XX公司在大楼经营中确有重大利益可图,极有可能会主动请求与附一院协商处理,达成和解协议。一旦和解协议达成,附一院即可申请撤诉。至此圆满解决合同争议,达到有效维护附一院合法权益的各项预期目标。第三步诉讼行动虽然于附一院法律风险较大,但与附一院所能取得的长远利益相比较,是利大于弊,在现有条件下,是能尽最大可能维护附一院合法权益的最佳方案。

处理结果: 在协商处理无效的情况下,2005年3月28日,附一院以合同违约为由将本案诉诸法院。2005年5月10日,受诉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原《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附一院返还215公司装修投资款2800万元;215公司负责按双方原约定要求对大楼装修进行整改,及时移交大楼建设施工资料,协助附一院办理大楼工程验收和房屋产权证;鉴于附一院确无及时返还巨额装修投资款的履行能力,双方约定,签订租期为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700万元,应返还的装修投资款由房屋租金中抵偿。至此,该案代理成功实现各项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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