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12-07-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林区离婚案件;统计分析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我们在倡导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在探讨如何保持家庭的相对稳定。近几年来,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近年来涉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统计数据来看,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离婚案件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分别上升7%、9%、12%,离婚案件以每年9%的速度逐年上升。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已经给林区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离婚案件的经验,近日,东方红林区法院对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以来审理的190件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一、林区离婚案件的几个特点
(一)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大,且逐年上升,增幅较大。2009年受理民事案件217件,其中离婚案件44件(含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及婚约财产关系,下同),占20.3%;2010年受理民事案件238件,其中离婚案件51件,占 21.4%;2011年受理民事案件233件,离婚案件有55件,占23.6%;2012年上半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24件,离婚案件有37件,占29.8%。其中逐年占比率平均以2.5%递增。
(二)林区家庭经济状况差,外出务工人员离婚诉讼在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2010年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51%,2011年占55%,2012年占61%。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集中在36-45岁区间,占近年来离婚案件的90%以上。
(四)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自2009至目前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绝大多数以女性提出离婚,占全部离婚案件的99%。
二、产生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打工外遇型。近年来伴随着林区经济转型,过去按计划伐林型经营模式,经济发展受到极大冲击,下岗、分流、裁员等政策,直接影响了林区职工的生活方式,特别地处边远的山上林场所,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谋生计。外出务工家庭大概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家,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这类案件占林区离婚案件的50%以上,同时也占了离婚案件所增幅案件的一半以上。
(二)草率型。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与双方父母无法相处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离婚案件的30%,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
(三)违法型。男女一方或双方有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思想道德败坏,违反婚姻法,如非法同居、或者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起诉离婚。这类离婚案件约占5%。
(四)家庭暴力型。这类离婚案件在林区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边远林场所、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离婚案件的10%。
(五)其它类型占有5%。主要有生理缺陷型、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型等。
三、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一)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大家奉行多“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所以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审理的离婚的190件案件中,全部只有结婚登记证书,当事人的陈述,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高。在当今社会大流动的环境下,一方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的生活所吸引,就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不归,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这都导致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在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中,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所占比例为30%以上,在这类案件中被告经公告送达仍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案件只有缺席审理。
(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占82%;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占95%。这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证据。一般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等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四)在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修改后《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自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后至今,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起诉时均未涉及要求过错赔偿,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起诉后经法庭告知要求过错损害赔偿的。因婚姻生活属于双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外界很难知道。即使知道,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属,但这些人由于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有些不愿作证或者作证了但由于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
四、对处理离婚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倡导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如果广大林区百姓在逐渐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最终将会影响到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降低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重预防,严制裁。依法宣传法律,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制度。
婚姻管理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和实体关,从婚姻登记关口杜绝不合法婚姻的发生,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另外我国应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对违法婚姻给予一定的制裁,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另外审判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法更是知之甚少,人民法院依法应通过对案件的审判,适时宣传婚姻法,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对于那些非法同居案件更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危害,该解除的及时解除;对于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证明,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规范婚姻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二)正确适用新婚姻法,发挥审判职能,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
新婚姻法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对“过错方”责任追究。外出务工青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诸如“第三者”、“网络情人”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案情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在认证时可以充分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基于已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能够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较高盖然性标准是达到了待证事实可能如此的程度,如果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的心证为待证事实有可能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该心证就满足了较高盖然性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法官却很少使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像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取证比较困难的案件就应当充分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但也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法益。
(三)法官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新审判观念,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
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当地林区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笔者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于离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原因多样化,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草率马虎,法官不能拘泥于传统审理此类案件定式,要充分说服、劝解,以调解的和谐方式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
【作者简介】
王金锋,单位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