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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之国际人权法
发布日期:2012-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述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人权,人权主要通过国内法实现和体现,人权条约主体是国家,个人是人权条约的权利主体。

  二、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三、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人权理事会(2006-3-15成立),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

  ①报告及审查制度: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有关机构提交报告,相关机构对报告审议并提出一般性建议或评论。

  ②缔约国指控处理和和解制度:声明接受任择条款-确认用尽当地救济-提供斡旋、指派专门委员会进行和解。

  ③个人申诉制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  

  ④联合国“1503”程序(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503号决议所规定的程序,“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无条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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