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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房改,死亡没有继承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2-06-25    作者:李海英律师

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住房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李某的父亲系信阳市某大学职工,其母系家属,被告李某一直跟随其父母居住在原告学校的公房内,2009年,被告李某在父母相继去世以后,一直居住在原告学校的公房内。2012年因学校进行房屋改造,原告学校数次督促被告李某搬出学校,被告李某均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搬出,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学校诉至浉河区法院,要求李某搬出该公房,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父母生前所居住房屋为单位根据工作生活需要无偿分配的,此房未经房改,不具有私房性质,因此不具有可继承性,且被告李某非原告单位职工,在其父母去世之后,即已丧失继续居住该校公房的权利,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学校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搬出该房屋,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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