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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06-23    作者:孙心远律师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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