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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2-06-22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起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运费,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律师评析]
我作为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如下观点:
第一,我公司未直接联系谢某,未与原告谢某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第二,原告提供的单据不能够证明我公司与原告有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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