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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6-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人民武装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军事部门规定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各项总结,并做好信息反馈。
第二条 坚持每季一次民兵干部会议,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分析民兵工作形势,研究落实措施。
第三条 执行征兵命令,实行公开征兵,严把兵员质量关,保证不退兵,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做好每年两次对军属、伤残军人的家访与慰问,为军属办实事,解除后顾之忧。
第五条 按规定每年进行民兵整组、编队,抓好应急分队建设。
第六条 利用民兵整组、训练、"八一"建军节等时机,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覆盖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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