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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之仲裁主体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徐某某购买的东风EQ车号为鲁A****货车,挂靠在济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货运,双方约定该车如出现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徐某某自行承担,徐某某就该车所投第三者商业险中的受益人为济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于2009年11月19日与刘某某驾驶的车主实际是乔某某的冀DC***挂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在法院判决徐某某及挂靠的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在向所投保险公司走第三者商业险赔偿时,济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注销。
争议问题:徐某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三者商业险的理赔?
解决方案:
刘广强律师接到此案后,根据现有的材料经过认真、全面的分析后认为,虽然该车辆的第三者商业险是由徐某某所购买,但是该车辆的受益人是济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又因济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故不能以济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仲裁,同时徐某某又不能提供该车第三者商业险是其购买,故徐某某也不能作为仲裁主体申请仲裁,此案陷入困境?为此,刘广强律师认为,既然济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其工商部门必有其公司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就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由谁承受的约定,经在济阳县工商局查询,济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一直通过,二、按照清算结果,由股东分配净资产,公司注销后如出现新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故该案件已济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的名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样仲裁主体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仲裁结果:
因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仲裁主体的确定,因仲裁主体问题已经解决,在仲裁过程中,经过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该案件已经圆满结案,当事人对于失而复得的理赔款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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