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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被抓怎么办? 深圳“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怎么判刑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被抓怎么办? 深圳“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怎么判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说明】
本条第3款为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第5条所修正。97刑法原第339条第3款为:
【走私固体废物罪】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渊源】本条三款罪均系刑法吸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的内容而新增设的罪名,79刑法、单行刑法均未规定。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本条第1、2款分别解释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款罪,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曾根据刑法第155条第3项的规定,将其解释为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修正案(四)》第5条对该款罪状作了修改,两高《关于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将其解释为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立案标准】
339.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一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王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339.2参见33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7月28日),第637页。
【法律法规】
33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4月1日)(节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田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工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39.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洽法》(2003年10月1日)(节录)
第五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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