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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2-06-10    作者:李海军律师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 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 免收
50,001至100,000元 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 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 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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