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农机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011年3月,我承办了一起拖拉机在农田作业时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事情经过:2010年9月28日7时,葛某 “驾驶证号610321540123341”驾驶陕03—22159东方红型拖拉机悬挂旋播机给被害人宋某家弯圈地块播种小麦,当葛某驾驶拖拉机由南向北旋播作业进入南边地头27米处时,葛某未履行注意义务,也未对地头站立的被害人宋某作出不得跟车的真实情况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车体前后未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致使将靠近旋播机查看麦种下籽情况的宋某卷入旋播机左侧下,致使宋某头部、颈部、腹部、腿部多处严重受伤死亡。葛某的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兼用型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我当即拟写诉状以被害人近亲属为原告,以葛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葛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很快递交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答辩及开庭辩论过程中坚持认为:本次事故为农田作业中发生的农机事故而非交强险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予赔偿。我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词要点为:被告葛某所驾驶的拖拉机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类型,其在田间作业时致他人伤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故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根据该条例相关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后某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2011)X民一初字003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
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等各项损失115092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