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二、重婚案件的处理
一)相关规定
1、198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2、1998年5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
……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1998年11月六机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
……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变迁来看,我国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究重婚犯罪责任的机制。重婚属于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不仅侵犯了私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婚姻管理制度。因此,即使在被害人未提起自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旦掌握了案情就应当主动介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在实践中基于重婚案件自身的特点和法律对重婚罪的两可式的管辖规定,公安机关往往不愿卷入是是非非的婚姻家庭纠葛中去,而对重婚案件的公诉“另眼相待”,故受害人选择合适的维权渠道尤为重要。受害人可选择:1、向法院提起自诉;2、向公安机关控告;3、通过他人或组织向公安机关控告。常用1、3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