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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的前置法律文件(一)
发布日期:2012-06-05    作者:110网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是确立特许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石。根据法律规定和特许体系的业务安排,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特许双方还应该签署若干法律文件。     一、特许人通常要求意向加盟商签署《加盟申请书》,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的评估,以确定是否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选址、门店租赁等后续工作。加盟申请书通常包含如下内容:申请人及其合伙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否有行业经验、拟投入资金情况、申请人是否亲自经营加盟店、申请人家人是否支持、拟加盟区域市场竞争情况、门店是否自有、拟租赁门店情况等。同时,加盟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请人承诺“填写的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或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的内容。加盟申请书可以视为申请人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申请人应该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通过初步审核后,特许人往往与意向加盟商签署《加盟意向书》。加盟意向书通常包含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加盟定金、商圈保留期限、可行性论证协助、选址协助、门店房屋租赁协助等条款,并对特许人提供支持服务的内容、方式、是否收费及收费方式进行约定。对于特许人提供的服务,如果要求加盟商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一般来讲,加盟意向书对于双方是否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约束力,但是,相关加盟定金、商圈保留期限以及保密义务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在签署加盟意向书的同时,特许人应该与加盟商签署《信息披露保密协议》,进而对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信息披露应该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即向加盟商提供书面材料。对于续约时是否应该进行信息披露,笔者认为从谨慎的角度考虑,该种情况也应该进行信息披露,因为特许体系在续约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对变化后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也是加盟商考虑是否续约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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