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房,即有公有房屋的简称,指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夫妻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一旦离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房屋由谁来承租、使用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此有争议,又协商不成,法院处理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合情合理地解决。
法院处理此类公房的具体原则是: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对于以上双方均可承租的房子,判断由谁来承租,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生活困难或残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三、要指出的是,在数种情况共存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有以下处理方法:
(一)若房屋面积较大,能够分隔哢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或调成面积较小的两处分别居住。
(二)由一方承租,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
(三)若公房面积较小,不应隔开使用,则根据情况判决由一方承租,承租方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