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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1C002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乘车路线: 1、4、43 日坛路站下 
联系电话: 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rt.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3、主要人员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5、办公场地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并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样表下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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