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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1C004
事项名称: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乘车路线: 1、4、43 日坛路站下
联系电话: 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rt.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编剧授权书;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并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样表下载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申请表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港澳从业人员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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