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当中,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不到庭仍可以起诉离婚。
首先,国外当事人大都身在不同国度,不能当面叙说,律师可指导其有目的地陈述,根据陈述为其起草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特别是签收法律文书等。因为签收法律文书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本应经过司法送达的时间,也可以减少法院辗转送达的麻烦。
其次,当事人的护照、委托书及起诉书(2份)、离婚意见书应当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公证。
再次,当事人除出具必须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出具一份不能亲自回国经公证或认证后的证明文件。
另,当事人若有愿在离婚中放弃不动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出具有关放弃财产的声明书(离婚意见书)。护照也需委托律师到有翻译资质的公司变成翻译件向法院提交。
具备以上这些,律师就可以将材料提交法院立案,法院会按正常程序进行送达、开庭,双方能达成调解一致的,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有争议的,出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