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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影视剧中的法律瑕疵问题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张振芳律师

由影视剧中的法律瑕疵问题引发的思考

美籍华人、著名新闻人梁厚甫先生说过“任何社会,都有一套法律系统,这一套法律系统无论为哪一个阶级来服务,必要使之人格化、尊严化,才能有作用。这两化不是教科书所能做到的,不能不借助于文艺作品。”可见文艺作品对普及公众法律知识、形成公众法律思维有很大作用。自“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之后,法律成为调整社会生活越来越重要的选择和途径,以法律为主题或与法律有涉的影视作品也在不断增加。现就影视剧在法律宣传中的作用、法律瑕疵问题对公众形成的影响以及如何规避等问题做以下粗浅分析:
一、影视剧在培养和建立民众法治观念中的作用
小说和影视剧本来就是大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尤其观看影视剧早已成为亿万民众的日常消遣。将现实中的各种案件以文艺形式展现出来,无论是案件过程的艺术渲染还是法庭攻防的精彩展现,往往会产生环环相扣、引人入胜的效果。由于影视作品本身具有的直观性、娱乐性和易接受性等特点,使得通过影视作品传播的途径来获得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是目前公众接受法律知识、了解法制进程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这比起通过阅读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著作来获得法律知识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美国学者路易斯·贾内梯曾言:“意识形态的一般定义是:反映某一个人、集团、阶级或文化的社会要求和理想的一套思想体系。这一名词通常与政治和党派立场有关,但它也可以是指任何人类活动包括电影创作所暗含的一定价值观。事实上每一部影片都向我们展示不同的人物类型、一些理想的行为、一些负面的特征,以及以影片作者的是非观为基础的一种暗含的道德寓意。”大众文艺作品公认的功能有两项,那就是娱乐与教育。一些侧重教育功能的作品甚至可以成为宣传广告作品,“即使是最轻松的娱乐片也隐含着某种价值判断”。民众观看这些文艺作品,会受到其中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要素的、或深或浅的影响,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小说和影视剧便成为民众法治观念的重要源泉。
二、近年热播的影视剧中一些典型的法律瑕疵问题
(一)法律常识错误。电视剧《交通警察》中有一个初中生聪聪,因交通肇事撞死了市长的孙女。按照聪聪的户口登记簿,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刚好是他14周岁的生日,聪聪的母亲拿出生证来证明儿子肇事时离14周岁还差一天,电视剧也围绕聪聪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展开,但这样的安排明显犯了一个法律常识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对以下六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防危险物质罪的。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因此本剧中的聪聪是否达到14周岁均不负刑事责任。
《当婆婆遇到妈》中陈大可爸爸说因罗佳在怀孕期间,她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这是对法律常识的误解,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若认为夫妻感情不合,即使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仅程序上有诉权,而且实体上法院查明事实,认为继续保留婚姻关系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对法律进行了不正确的解释。电视剧《永不瞑目》中一段旁白大意是这样的:因欧阳兰兰怀孕,她现在不会被执行死刑,而是要等孩子生下来之后才会执行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对“不适用”恰当的解释应该是对以上两种人无论身犯何罪都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既然不能判处死刑就不存在何时执行死刑的问题。
(三)错误援引了法律条文。电视剧《人证》讲述了一个负心汉为攀附豪门要杀害糟糠之妻的故事。该剧的结尾是 “当代陈世美”被五花大绑地推向刑场,同时幕后传来宣判结果,大意是:被告人因犯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N条,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这里援引法律条文的法典应该是《刑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不可混淆和替代的两部法典,两者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作为实体法规定具体罪名和构成要件,《刑事诉讼法》则是对涉嫌犯罪的人根据刑法来决定罪与罚的程序和步骤。而该剧中的宣判是对被告人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就是涉及到被告人具体罪与罚的问题,所以宣判依据应该是《刑法》而非《刑事诉讼法》。
(四)混淆了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电视剧《我的三个母亲》中,孙小山(15岁)用盐酸报复夏枚,其母柯立为了救夏枚背部被大面积烧伤。最终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定孙小山故意杀人罪成立,但鉴于其未成年,判决其劳教两年,交付少管所执行。显然,这里编导对劳动教养的实质和决定的机关理解错误,劳动教养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法院无权判决被告人劳教两年。
电视剧《亲情》中的女主人公在法庭上说出了这样的话:我站在原告的立场宣布免除对被告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显然,能够对公民定罪量刑的唯一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原告或其它机关。如果原告可以决定被告人的罪与罚,那么私设公堂就是合法之举了!
三、出现类似法律瑕疵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一)出现法律瑕疵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主创人员对创作主旨的错误理解。很多电视剧的主创人员都认为电视剧和电视法制节目最大的不同是后者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社会重任,而前者却以娱乐公众为主要责任。主创人员对作品创作主旨的错误理解、对法律规范的不当使用,必然通过电视剧直接影响观众,导致观众对司法活动和法律规范形成错误认识和理解。
2、编导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将个别司法人员的行为作为普遍来宣传。从客观方面分析,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十分庞杂,编导人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未从事或接触过司法实践活动,真正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是不可能的。从主观上分析,大部分编导都在考虑如何抓住观众的心理,提高收视率,但对于电视剧中瑕疵的法律问题对于公众的误导以及负面影响却估计不足,因此对于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多,也不愿意花大力气来了解和掌握。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工作中不免存在一些不足甚至差错,使许多人习惯性地认为司法活动本身就有问题,而影视剧的部分编导将这些个别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行为作为普遍现象来宣传,公众在接收到这些负面信息后,更容易受到诱导和影响,而不会思考电视剧内容是否出了错。
3、注重情理忽略法理以及没有设立法律问题审核机构。一方面,编导只注重电视剧情节的情理和观赏性,忽略了法理。有时制片人为了烘托剧情,或为了刻画某个人物的个性,不考虑必备的法律程序,认为繁锁的程序会影响情感效果,有意识地删减某些法律程序或改变案情法律定位,以至于误导了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一些电视剧发行商为了节约资金,往往忽略了法律审核工作,在电视剧的制作和发行过程中不设法律顾问,也未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为电视剧把关。
4、照搬照抄老影片的模式,导致影视作品与现行的法律规定脱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许多新情况的出现,很多法律在不断出台、修订,自09年以来,很多涉及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出台或修订,如《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刑法》、《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修订等,但制片人不及时更新剧情所涉的法律知识,甚至停滞在老影片的套路中没有解脱出来,犯一些法律常识性错误。
(二)遏制法律瑕疵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对策
1、主创人员要改变观念,认清影视剧在法律知识传播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只有创作人员摈弃那些所谓的“电视剧主要承担娱乐公众的责任”的错误观念,认识到电视剧在法律知识传播、公众法制观念形成中的重要作用,才有可能主动了解和掌握剧情所涉的法律问题,创作出符合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影视作品。
2、编导人员应学习一些与剧情有关的法律知识。编导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掌握和学习,尤其是在剧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上要一定做到准和精,而不能轻描淡写一带而过。制作过程要在“精”上下功夫,不但剧情内容要“精”,法律问题的描述或解释更要做到“精”和“准”,不能理解、不懂的要“不耻下问”。
3、加强影片的内外部审核工作。内部要设法律顾问,在电视剧组的组成人员中,应强制性规定聘请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做法律顾问;外部要通过监管、发行等部门的法律问题审核,在对电视剧审查的专家群体中,应该吸收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
4、借鉴港台影视剧中的有益经验和形式。在一些香港影视剧中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看似简单而枯燥的一句话却反映了香港警察必须履行和遵守的一项必经程序,也反映了香港影视剧制作中的严谨态度。诚然,一些法律条文是枯燥无味的,一些法律程序是一成不变、死板的,这的确与影视剧注重的可观赏性、有趣性不符,但与错误的法律宣传给公众造成的影响相比却是非常值得的,这也是影视制作人担负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5、对以往老作品要做辩证地扬弃。只有用发展的眼光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才能创作出好的作品。电视剧作品要符合、贴近司法工作实际,客观真实的影视作品才能吸引住观众的眼球,哗众取宠式的、脱离客观实际的作品只能事得其反。
 苏力先生说过,法律是一个世俗的事业,首先是要解决问题,但法律同时也是对生活意义的寻求和理解,因此,法律也就具有了非常人性的一面,蕴涵着人类对于正义、公平的直觉追求,而相关的法律文学作品就会隐含某些时代或人们对法律不系统地思考,隐含某些时代的法律制度的特定信息。我们的影视作品也具有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培养法律意识的功能,建议我们的影视作品创作人要正视影视作品在传播法律知识,培养公众法制观念中的特殊作用,不要采取随意粗略的态度,避免可能的误导和消极影响。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至少做到正确的表达和传播,认真做好这些环节,其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精神的践行与弘扬。
我国正处在法治初创时期,民众法治基础的形成和稳固对于法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常识性的认识是,在民众普遍缺乏守法守规矩的社会,是不能建成一个法治国家的。尊重法律的社会民众群体的形成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正如梁厚甫先生所言:“法治,是由下而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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