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多次反映,目前对非法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毒品,且每种毒品的数量均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是否能认定毒品犯罪、能否累计相加及如何累计相加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毒品犯罪分子。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征求各地、有关部门及相关法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立案追诉标准(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虽然每种毒品数量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至十项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标准,但按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基于同样的考虑,《立案追诉标准(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同时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数量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按其立案追诉标准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