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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律师辩护得缓刑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肖小勇律师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律师辩护得缓刑
——本网资深律师肖小勇为武汉某局职工Z某成功辩护
关键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缓刑1年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Z某,男,武汉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武汉某局职工。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1日被逮捕,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009年3月,被告人G某找来被告人L某负责麻黄素的提取技术,同时以每月10万元的价格租用被告人Z某的厂房进行麻黄素的提取加工,被告人Z某明知G某等人非法从事麻黄素加工提取活动仍将厂房出租给其使用以牟取暴利。同年5月,由于被告人Z某的原有厂房设备不能满足麻黄素的提取条件,被告人G某、Z某一同前往江汉区购买提取罐等设备。同年3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将被告人G某等人加工制取的麻黄素10千克带至武汉市汉阳区去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0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Z某抓获归案,其他同案被告人也相继归案。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武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Z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造毒品原料麻黄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三百五十条之规定,应该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Z某制造麻黄素在五千克以上五十千克以下,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律师肖小勇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研究了案情,形成了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的思路:
1,被告人Z某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老实本分,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2,Z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的、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Z某只是为其他被告人制毒提供了条件和场所,没有参与制造和贩卖。
3,Z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此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充分考虑。
4,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所有制毒物品已全部挡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不大。
5,Z某年事已高,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收监关押,恳请法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Z某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以上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取得了超过当事人预期的辩护效果。
武汉某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Z某“犯非法制造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对两位律师的辛勤工作和敬业精神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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