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及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恳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重视和采纳:
1、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也非积极参与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配情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的材料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人陈某并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人,也非积极参与者,而是受邀参与到案发现场。事发当天是叶超超打电话让被告人过去,当时也没有说明去做什么,只是到了现场后由叶超超递给他一把鱼叉。由于距离对方很远,鱼叉还没有扔出去就中枪了,当场倒在了现场。所以我们认为陈某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本次参与犯罪系一时的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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