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涉及房屋质量缺陷的案件中展开和运用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审理涉及房屋
质量缺陷的案件中展开和运用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
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随着房地产经纪的发展,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因房屋质量缺陷发生争议的案件大量出现,如何评估和认定房屋质量缺陷损失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问题和难题。目前,全国性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标准尚未建立,相应评估工作有待规范和发展。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发布实施,该规程为推荐性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市建委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近期,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推荐了第一批52家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其中17家在市高院确定的《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名册》之中。
为就房屋质量争议建立起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调处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有机衔接,并强化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的规范,最终维护房屋买卖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市高院民一庭会同评拍办研究,并商市建委负责部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就审理涉及房屋质量缺陷的案件如何开展和运用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如案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先行调处,调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英作为证据使用。
2、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需要委托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依规定在市高院确定的《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名册》中的17家评估机构中确定评估机构。
3、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评估机构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4、各院工作中遇到问题报市高院民一庭研究解决。
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与拍卖机构名册》
2、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推荐的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执业机构名单(第一批)》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