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否受理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案件?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对申请仲裁的时效做了如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此情形,法院应否受理?
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尽管上述司法解释于2001年3月22日公布时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日,新法将仲裁时效延长至1年,但这并不影响目前法院受理案件的做法。因此,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但经查实确已超过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会驳回诉请。
文章作者: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戎双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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