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称,其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少网友对此愤愤不平,各种怨叹令人唏嘘。近年,每每传出馒头税、加名税,以及加班税、福利税……公众闻之无不牢骚满腹。如今,解聘补偿金按规定缴个税被戏称为“解聘税”。毋庸讳言,这些税确实征之有名,解聘补偿金亦是如此,符合现行个税政策的规定。简言之,丝毫不存在巧立名目一说。问题就在这里,越是合法,公众就越感到沮丧。由此便牵扯到一个不容忽视的命题——税负与税制。据报道,当初国家设置税制时,考虑到税制不健全,征收困难,再加上逃漏税严重,查获成本高,因此从重从密征税,这是造成时至今日,公众抱怨税负高、税种多的一大原因。如今,随着税务部门制度设计的健全,逃漏税现象大减,当初密集征收的客观原因已不复存在,减少税负、还税于民就应该提上议事日程。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财政收入增幅继续大幅回落。可以料想的是,相关部门接下来征税恐将更严格,诸如解聘税,公众躲都躲不掉。征税如拔鹅毛,如今鹅已经疼得受不了了。是该减税了,而不应再挖空心思地激活像“解聘税”这样的税收。
这是应不应缴税的问题,而不是达到多少数额缴税的问题。举个例子,由于责任与伤害事故致残或致死,受害者与家属获赔几十乃至几百万元,这种钱无论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多少倍,税务部门都没有任何理由收税。同样的道理,既然名曰“解聘补偿”,已然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拿这种补偿费是以家庭负担乃至劳动者血汗为代价。对这种钱也要“雁过拔毛”,必然难以服众,这是人们愤愤的根源。更重要的是,解聘补偿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要缴税,难掩拍脑袋决策的意味。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是超过2倍,或是超过4倍?谁能阐明超过3倍收税“最合理”,其它倍数就“不合理”?任何税收项目的设立都必须正当、禁得住推敲,才能获得民众的首肯。“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不能成为苛捐杂税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