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对3位医师致人死亡的不良医疗行为,以医疗事故罪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已立案审理。
2006年10月30日,刘某因子宫肌瘤在樟树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进行了子宫切除手术。该手术由两刘姓医师进行。手术中刘某出现阴道大出血,在有可能存在严重血液系统疾病的情况下,两位医生并未按有关诊治常规进一步检查诊断。术后第四天晚,刘某持续头痛、头晕、胸闷。但当晚值班医生郑某也未及时进行诊治。第二日,刘某的病情恶化,经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在转院途中死亡。2007年2月,宜春市医学会对刘某的死亡作出鉴定,认定刘某的死与该3位医师的过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该医院对刘某的亲属作出19万余元的赔偿后,检察院对造成该医疗事故的3位医师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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