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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疗器械广告备案(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11-02 事项名称: 异地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4号 第六条)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办公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 乘车路线: 44路、723路、地铁到崇文门 联系电话: 67187449、67186699-1907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bjda.gov.cn 备注:办理程序 异地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已由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媒体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受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 申请单位 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 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应为原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一致; 
6、《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生产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7、《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8、产品说明书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9、《说明书批件》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10、如果申请单位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广告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致; 
11、如申请发布电视广告,应提交电视广告样带或光盘; 
1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是应与所提交材料一致,保证声明 应对申请目录及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对于提交的样带、光盘,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广告主应与授权书的授权方一致,被委托人应与《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一致;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境外产品注册代理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审批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打印3份,加盖企业公章;(声)(视)(文)
2、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3、生产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4、《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5、《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复印件;
6、经过药品监督部门审查的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批件》复印件;
7、如果申请单位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应提供下列有关资质文件:
(1) 如果申请单位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如果申请单位为广告经营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申请电视广告的还需提交电视广告样带或光盘;
9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内容包含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的目录;
10、授权委托书;
11 、证实广告内容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证明、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者(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一致(境外生产企业不适用);
6、《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生产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7、《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8、产品说明书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9、《说明书批件》中企业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10、如果申请单位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广告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致;
11、如申请发布电视广告,应提交电视广告样带或光盘;
1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应与所提交材料一致,保证声明应对申请目录及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1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广告主应与授权书的授权方一致,被委托人应与《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一致。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许可的,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2号同仁堂大厦   
3、乘车路线:44路、723路、地铁到崇文门
4、联系电话:
67187449 67186699-1907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da.gov.cn/


办事依据 异地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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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授权委托书-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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