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偿还赌债将租来面包车抵押诈骗3万
2012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吴某某租用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同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偿还赌债,将该面包车开到本县和平乡和平街,在车主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车主吴某某为借款人,李某某作担保,用吴某某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及该车的行驶证作抵押,从本县和平乡和平村一组村民阳某某(外号“三块八”)手中骗取人民币30 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阳某某人民币30 000元、吴某某人民币8 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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