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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侮辱罪与虐待部属罪的区别

  (1)、虐待部属罪侵害的客体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

  (2)、虐待部属罪的虐待行为是直接折磨、摧残部属的肉体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是直接损害部属的人格和名誉,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虐待部属罪的行为人是有权指挥他人的人,他与被害人之间有隶居关系,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而侮辱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居于一般主体。

  (4)、虐待部属罪是过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对这类案件在定罪时,如果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定虐待部属罪,而将侮辱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定侮辱罪,而将虐待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单纯侮辱部属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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