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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能力认定(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桑茧鲜茧收购、桑茧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中国纤维检验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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