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某强奸幼女案辩护词(原创)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S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S某的辩护人,依照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不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
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双方在网上QQ时及见面后,被害人均自称17岁,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虽然被告人供述说过“我怀疑她比17岁的年纪还要小”,但被告人当庭供述并不知道被告人不满14周岁,而是以为被害人大概十五、六岁。可见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一句话就推定其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次强奸不能成立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及法学理论,强奸罪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奸淫幼女是指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明知即不构成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明确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上所述,本案被害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谎称自己17岁,被告人确实不知道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依照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被害人没有任何反对的意思表示,双方完全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后果,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次强奸不能成立。
三、虽然被告人供述其与被害人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时,说过“你要是不和我发生关系我就去打你姐姐”之类的话,但这种所谓的威胁方式是间接地、轻微的,并非直接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不至于导致被害人因心理恐惧而被迫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实际上被害人在整个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并无明显反抗行为,被告因而说其是“半推半就”。这种情况应当也不构成强奸。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人在此情形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与社会上一些采取暴力或人身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显著不同,更何况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属未婚青少年,双方之间是通过网络发展起来的恋爱关系,是在恋爱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双方系在网上QQ相识进而发生好感,属于当今少男少女一种新潮的恋爱方式,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相约见面,换句话说就是被害人邀请被告人前来景德镇见面;在QQ时及见面后,被害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虚报年龄欺骗被告人,导致被告人不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为有了第一次,男方提出第二次是很自然的事情,是出于男人的本能,是荷尔蒙的作用。可见被害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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