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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制度下的公房继承与分割
发布日期:2012-05-21    作者:张付杰律师

房改制度下的公房继承与分割
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房改制度慢慢退却,但公房性质的特殊性和福利性,往往在继承与分割过程中引起争议,尚存不少分歧和纠纷存在。张付杰律师按:房改制度下公房的继承与分割,应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充分考虑各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依法予以分配。
职工死亡,未办产权证的已购公房能否继承?
职工生前参加单位的房改并缴纳了购房款,在办理产权证前因病死亡,该房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应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根据现有法律,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即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参加单位房改的职工在办理产权证前死亡的,该房屋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职工参加房改缴纳了购房款,和单位建立了住房买卖合同关系,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即要求单位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权利。但房改房买卖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购房者必须是与售房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够享受房改房的优惠待遇是基于房改单位职工的身份。身份关权是不能继承的,如果该职工是单身,按他自己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参加房改,那么该职工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购房款,没有获得该房屋产权的请求权。如果该职工以其家庭夫妻双方所享有优惠待遇参加其单位的房改,其配偶也是购房的主体,单位应继续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该职工所享有的那部分房屋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夫妻只能参加一方单位的房改购房,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1994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管夫妻双方参加哪一方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功放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买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和以职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工龄折扣,该优惠权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屋,不能因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售房单位也不得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权产权人的利益。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主张的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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