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月*日,原告高某诉称在甲建筑公司承建的合肥市某纪念馆进行防水维修时被异物砸中,从北京某装饰公司搭建的脚手架上跌落,致全身多处骨折,构成左肩部十级伤残、多发性肋骨骨折九级伤残、盆骨骨折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建筑公司和北京某装饰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9697.4元。
本律师接受北京装饰公司的委托后,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得知,原告受雇于湖北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受公司指派到合肥市某纪念馆进行防水作业,该纪念馆是甲建筑公司总承包,将装饰工程分包给北京装饰公司,防水工程分包给湖北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当时北京装饰公司正在进行馆内装饰,并搭建有脚手架,原告未经北京装饰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北京装饰公司的活动脚手架,并在使用过程中从高处跌落,但原告坚称是被异物砸中跌落的,并提供了北京装饰公司的一份情况说明和原告本人书写并经甲建筑公司项目部确认盖章的一份情况说明,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开庭时,本律师收到甲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因时间仓促,只能一边开庭一边阅卷,在阅卷中,发现甲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证据对我方有利,在庭审中,通过询问甲建筑公司的证人时,发现所谓被异物砸中,均是原告单方陈述,唯一一份原告书写经项目部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本律师也提出多项质疑,如项目部向谁调查的?调查了几个人?有没有形成调查笔录等?后该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原告在受伤后同时也申请了工伤认定,其在工伤认定时主诉,是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并未提是被异物砸中受伤的,原告本人在庭审时面对律师的发问,语无伦次,连在哪摔伤的,被什么物体砸中的都说不清楚,使法官对原告的主张产生合理怀疑,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47元。
在本案中,我方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的抗辩全部依靠原告和甲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从中获得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所谓“用其矛攻其盾”在本案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最终使法官对原告受伤的事实产生怀疑,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