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区县商务局
依 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商务部第25号令)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条 件: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时 限: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 1、酒类经营者应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一式两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通过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流程: 办理酒类流通登记备案手续及其他具体事宜以各区(县)商务局网站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