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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处理将简化
发布日期:2012-05-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本网北京810讯记者于呐洋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1日起,北京将施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去年525日公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据悉,交通事故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规定将简化事故处理程序,缩短处理时间,以提高路网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
 
 
  4种情况自行协商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4种情形的交通事故中,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无须报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车辆可以自行移动。
  当事人之间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保护现场,等候交通民警的处理。
  当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可以当时双方填写的《协议书》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7种情况应当报警
 
 
  《规定》中明确了符合7种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简单、轻微事故,当事人也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解决,包括: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11种行为要负全责
 
 
  《规定》中明确了一方当事人的11种行为要负全责,包括闯红灯、闯入逆行发生事故、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等。《规定》还列出40种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则有这40种情形之一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这40种情形之一的,则为同等责任。这40种情形包括: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等等。对酒后或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加重其责任。
 
 
  警察可以快速处理
 
 
  《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有以上情形之一时,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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