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的继承权 律师处理终维权
2011年初,律师办理了一起非婚生子法定继承纠纷的案件。本案历时半年多,从证据全无到铁证如山,从诉前低调调解到庭上以证据说话,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原、被告调解结案,给本案原告母子一个圆满完美的结局。
2008年3月,刚满二十岁的李某(女)从山东老家来到上海打工,与周某(男)偶然相识。两人同是山东老乡,虽然周某比李某大了近二十岁,但周某事业有成,对小老乡照顾有加,在周某的积极追求下,李某渐渐对周某产生好感,周某称自己离婚已久,孤身一人在上海打拼。2008年12月,李某搬入周某住处,双方开始同居。2009年初李某意外怀孕了,催促周某办理结婚证,一催再催,周某吞吞吐吐道出实情:其实他并未离婚,老婆和一子一女生活在老家山东,儿子已成年,女儿还在读书。周某一再向李某保证,赶紧离婚,好好照顾她们母子。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了起来,摸着肚子里的宝宝,李某只好相信周某的话,不得不接受这样的境况,只希望周某可以早日离婚。2009年底,儿子在上海出生,分娩过程中,周某一直陪同悉心照顾,看到儿子的出生,周某欣喜万分,为儿子取名周XX,并亲自办理了儿子的出生证明。
2010年底的一天晚上,周某因突发性胃出血,入院抢救,引发并发症不治身亡。因事发突然,周某对身后事没有任何交待和安排,李某和周某同居时间较短,对周某的财产状况知之甚少,周某在上海打拼十几年,购置房产地址不祥。只知道他在南汇某银行有帐户,金额不详。周某的弟弟、老婆、及子女闻讯赶到上海后,不仅不认可周宝宝是周某的亲生儿子,反而将李某和周宝宝赶出住处。李某想和周家人协商,但周家拒绝协商,对李某一味指责和侮骂。
李某收入微薄,无法独立抚养幼的儿子,希望为儿子能争取到周某的一部分遗产,便向律师寻求帮助。
经过深入细致的交谈,律师了解到:除了周宝宝之外,另有周某的配偶及两个婚生子女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周某的母亲健在,也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对周宝宝系周某亲生并不认可。此外,被继承人周某的近亲属身份信息不明,周某遗产范围不明,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
律师详尽分析本案案情:周宝宝作为周某的非婚生子,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双方尽量协商,但协商不成只能上法院提起法定继承之诉。无论调解还是判决,证据都是成功的关键所在。本案李某除了一张出生证明,写有周某和儿子的父子关系,其他证据全无。李某称之前也咨询过其他律师,都因为缺少证据,律师都不肯接手这个案子。
看到李某抱着孩子泪眼婆娑,看着孩子天真无邪的眼睛,明知道本案调查难度很大工作量很大,律师还是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首先要调查周某的死亡证明,其次是周某近亲属的身份信息,最后是周某名下究竟有哪些财产。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律师首先前往周某山东老家的户口所在地收集其死亡的证据,但公安机关只给查询,查询结果是确已死亡,但拒绝出具任何书面证明。律师辗转来到周某户口辖区的居民委员会,出示律师证及介绍信,从居委会得到了周某的火化证明。此外,又通过当地公安户籍调查,查询到了周某配偶及子女的名字、出生日期及目前的户口所在地址。以上调查工作,律师几次往返山东和上海之间,最后终于拿到这些立案必需证据。立案材料准备好,律师电话联系了周某的家人,希望可以作为孩子一方的委托代理律师,和周某家人面谈,希望对方可以为孩子考虑,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他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周某家人一直推脱拒绝面谈。律师在征询李某意见后,果断提起诉讼。
法院在收到相关立案材料后,进行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四被告确认周某确已死亡,但否认孩子系周某所生,认为孩子的出生证明来历不明,拒绝分割遗产。法院介入调解未果,休庭。
之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李某分娩所在的妇幼保健医院,调取了李某分娩的全部病案记录,多处有周某在配偶一栏的亲笔签名。在看到这一份证据之后,四被告不得不承认孩子和周某的父子关系。接下来,律师围绕周某名下的遗产范围,向法院申请了大量的调查。要求法院调查周某在上海名下的全部房产,调查周某在山东老家的全部房产,调查周某在南汇某银行的全部存款,调查周某在山东某建行的基金数额。经法官的调查周某的遗产也一一浮出水面,周某在上海房产三套,在山东老家房产一套,此外还有银行存款待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四被告的态度也不再强硬,律师意识到这正是调解的最好契机,于是主动和被告联系:本案毕竟是继承纠纷,李某的本意还是希望可以协商解决,且李某要求分得一百二十万元的要求也并不过分,如果法院继续调解,可能财产数额会继续增加,法院判决的话,甚至会高过李某的调解条件。而且诉讼成本,比如法院诉讼费、房产评估费、执行费会增加很多。不如握手言和,使逝者安息。
在确凿扎实的证据面前,四被告看到我方调解的诚意,顺势表示愿意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和四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周宝宝一百二十万元,年底前付清,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和对方沟通的过程中,律师首先对被告的情感表示充分尊重和理解,同时有理有据有节地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周宝宝确为周某亲生,在周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理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四被告均分遗产。然后大力调查证据材料,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再次表明我方诚意,促成了调解结案。
本案能够以合理的数额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在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为我方当事人减轻诉累,同时也减轻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均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上对非婚生子的地位有所歧视,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偏见。无论父母因什么原因什么关系结合,婚生子和非婚生子都是平等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社会舆论常常以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为由,严重歧视非婚生子,对孩子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对成年人“出轨”行为的道德审判不应该转嫁给无辜的孩子,在被歧视的环境中长大,孩子的心灵会受到伤害和扭曲。非婚生子从出生一刻起,注定不能象完整家庭的孩子那样,感受完整家庭的温暖,他们更需要社会真正的尊重和理解,才能健康快乐的成长,愿我们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