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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车祸巧“碰瓷” 敲诈勒索领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2-05-16    作者:110网律师

43岁的王某自2010年被原有单位解雇后,就终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2011年10月,他突然想到了一个发财的“好机会”。却不想钱没赚到,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北京市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日前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驾驶轿车及小型客车,蓄意采用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的手段敲诈李某、单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现以敲诈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并不是故意与事主车辆相撞,也没有敲诈钱财的主观意图,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事主严重违章造成的交通意外,故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不认可。

  被害人李某则陈述,2011年12月20日上午,自己开车行驶至平谷区林荫北街入口处时,一辆小轿车突然提速驶来,撞到自己车的右后轮部位。当时两车相距还很远,而且中间还有一条车道,但王某驾车直接撞过来,让自己躲闪不及。事故发生后,王某就此要挟钱财,其数目远远超过了修车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蓄意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的手段,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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