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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辅导:开庭审理准备期限
发布日期:2012-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诉解释》119条四项 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刑诉法》151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记忆点:被提十五三三三

  被——被告人(起诉书副本前十日送达);

  提——被告人、辩护人5日前提供证人名单和证据复印件;

  三——开庭时间、地点3日前通知检察院;

  三——3日前通知书送达其他出庭的人;

  三——公开审的3日前公布案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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