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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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