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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因为眼花而判错案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据大河网转《河南商报》报道,目前眼花法官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批准逮捕。对于有媒体曾质疑水涛是否有受贿行为的问题,三门峡检察院称,案件正处在侦查阶段,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这点。
  在没有受贿证据的情况下,则眼花法官判错案行为的定性,就必须立足于眼花是怎样造成这一关键了。现在检察机关的初步定性,是认定为滥用职权,但从相关的情节看,这一定性显然是有问题的。笔者觉得造成眼花的原因,恐怕是玩忽职守更为妥当。                                让我们重温相关报道中描述的情节:  
  此前,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了赔偿证明。在该赔偿证明里,对于被告人是否做出赔偿,是这样表述的: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对此,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判错了。
  根据生活经验,水涛法官当时之所以会看错,显然是不够仔细或者说心不在焉,才会出现眼花看错的结果。这显然是一种没有尽职尽责的消极心理状态。而所谓滥用职权,明显是在主动追求的积极的心理状态之下。简单区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一般来讲前者是不该做的做了,后者是该做的没做。水涛法官应当把赔偿证明看清楚并且理解准确,但他没有做到,没有做到的原因显然是不上心,这就是玩忽职守。所以在笔者看来,假如单就眼花看错而言,应当是玩忽职守更加切合本案的案情,是本案的正确定性。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渎职罪,并且都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处刑也是一样的标准。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是这样为两种罪名定义的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照眼花看错的情形,水涛法官该适用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也就非常清楚了。
  水涛法官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须待人民法院审判并且判决生效之后才能确定。但就其情节究竟该适用哪条免罪,我们也不妨严格依法为他较个真。否则到时相关人员又来一个眼花看错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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