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证据
发布日期:2012-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标准
证据的特性: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第一、形式合法;
第二、收集手段合法;《证据规定》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
【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
注意三种证据的鉴别: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
二、证人证言
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诉法70条)
《证据规定》第53条的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3、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第56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第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第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第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第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上述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三、鉴定结论
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证据规定26条)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6条)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4、自行鉴定的效力(证据规定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证据规定》第76条
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证据规定》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定》第69条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二、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三、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